環評審批不再作為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發布日期:2014-12-31
 

來源:數字水泥網

摘要:項目核準将精簡前置審批,隻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海預審)兩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并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将環評(海洋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由發展改革委商環境保護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範圍。

12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确,按照實現“精簡審批事項、網上并聯辦理、強化協同監管”的目标對項目核準進行流程進行改造。改革的重點任務包括,精簡與項目核準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項目核準與其他行政審批網上并聯辦理;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構建縱橫聯動協管體系。

項目核準将精簡前置審批,隻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海預審)兩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并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将環評(海洋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由發展改革委商環境保護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範圍。

同時,國家根據“先橫後縱”,在政府外網上部署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核準機關受理申請後生成的項目代碼,作為整個項目建設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識,并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

一是實現中央層面“橫向聯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快建設中央層面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有關部門根據新的核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聯接,盡快實現“信息共享”,20156月底前開始試運行。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這一平台,及時發布區域性、行業性發展規劃和宏觀政策、産業調控、國土、環保等方面信息,引導企業投資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實現全國範圍“縱向貫通”。盡快确立滿足保密要求的統一接口标準,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統一标準分别建立本系統的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并适時聯通,形成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加快實現“網上辦理”,2015年底前開始試運行。

三是依托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實現縱橫協同監管。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設置電子監察功能,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肅問責。企業憑項目代碼可實時查詢辦理情況,實現外部監督。

為防止一直存在的不同部門用審批相互作為條件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诿、扯皮的情況,《通知》規定,确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與項目核準實行并聯辦理。

對于在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審批事項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辦理”。各有關部門都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制定發布工作規則、辦事指南,并公開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此前,國家發改委已經推出了辦事大廳,整合了審批事項,并規定了辦事的流程和答複時限。此次《通知》也明确了流程,并提出縱橫聯動協管體系,将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

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後,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自行決定開工建設。這将減少項目前期審批的時間周期,企業決策也因此更貼近市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

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45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1210

(此件公開發布)

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2013年以來,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工作部署,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通過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大幅減少核準事項,通過修訂核準辦法努力提高辦事效率,通過探索建立縱橫聯動協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但是,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仍然存在前置審批手續繁雜、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審批的中介服務行為不規範、收費不合理等突出問題,根本原因是政府管理理念轉變滞後,職能轉變不到位,仍然習慣于以事前審批代替事中事後監管。因此,深化改革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二、改革目标和重點任務

按照實現“精簡審批事項、網上并聯辦理、強化協同監管”的目标,改革的重點任務包括:一是精簡與項目核準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是實行項目核準與其他行政審批網上并聯辦理;三是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四是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構建縱橫聯動協管體系。

三、重點工作任務及進度安排

(一)清理。清理原則:一是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二是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确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三是對法律法規明确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四是核準機關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解決的事項或者能夠通過後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規依據外,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原則,分别清理本系統正在實施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包括名稱、依據、内容、流程、時限等),提出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的意見,對确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包括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指定中介機構)作出說明,于2014年底前報送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

對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前置手續,由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确認後于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二)确認。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組織專家逐項審核,确認取消、整合、保留的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以及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範性文件,于20151月底前送法制辦和有關部門。

(三)修法。一是法制辦提出修改相關行政法規的建議,于20156月底前按程序報批。二是法制辦于20156月底前報國務院,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如果暫時不能修法,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同時抓緊推進修法程序。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提請地方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

(四)公布。一是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定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有關部門于20152月底前通過修改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予以取消。二是視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決定。三是對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所設定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有關部門根據修改後的法律法規對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并公布。四是上述工作完成後,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統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審批事項及其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五)立法。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于20156月底前報國務院,實行新的網上并聯核準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精簡前置審批。隻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海預審)兩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并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将環評(海洋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由發展改革委商環境保護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範圍。

二是優化審批程序。其他确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與項目核準實行并聯辦理。對于在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審批事項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辦理”。各有關部門都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制定發布工作規則、辦事指南,并公開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規範中介服務。确立中介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編制行政審批所需申請文本等工作,企業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行政機關不得幹預。行政機關委托開展的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要通過競争方式選擇中介機構,一律由行政機關支付服務費用并納入部門預算,嚴格限定完成時限。中介機構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對中介機構出具假報告、假認證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四是加強縱橫聯動,确保監管到位。堅持“各負其責、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縱橫聯動協管體系,将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後,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自行決定開工建設。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投資項目建設信息在線報告制度。對于未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的,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建立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制度,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将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網。“先橫後縱”,在政府外網上部署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核準機關受理申請後生成的項目代碼,作為整個項目建設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識,并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

一是實現中央層面“橫向聯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快建設中央層面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有關部門根據新的核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聯接,盡快實現“信息共享”,20156月底前開始試運行。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這一平台,及時發布區域性、行業性發展規劃和宏觀政策、産業調控、國土、環保等方面信息,引導企業投資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實現全國範圍“縱向貫通”。盡快确立滿足保密要求的統一接口标準,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統一标準分别建立本系統的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并适時聯通,形成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加快實現“網上辦理”,2015年底前開始試運行。

三是依托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實現縱橫協同監管。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設置電子監察功能,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肅問責。企業憑項目代碼可實時查詢辦理情況,實現外部監督。

四、組織落實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制度、技術專門工作小組,抓緊推動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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